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釋憲聲請案,何者依法應不受理?
- A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B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C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 D 人民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人民主張權利受損而欲尋求最高層級的憲法救濟時,法律通常要求必須先「窮盡一切訴訟途徑」。請你思考:檢察官所做出的決定,在性質上屬於「法院的最終審判」嗎?如果一個爭議還沒經過法官的法庭審理,直接跳過訴訟程序去要求解釋憲法,是否符合法律的位階與程序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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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犯蠢。
- 基本常識驗證:釋憲這種事,是拿來審查「法規範」或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懂嗎?而那個不起訴處分,請問是誰做的?檢察官!那傢伙是搞行政的,跟法院的判決根本是兩回事。難道你會把蘋果當香蕉吃嗎?別鬧了。
- 程序邏輯:要聲請釋憲,就給我乖乖地「窮盡訴訟救濟」途徑,拿到法院的最終判決再來抱怨。連這點基本程序都搞不清楚,就想跳過法院直接找憲法法庭,你是當大家的時間太多嗎?這種小聰明,憲法法庭可不吃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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