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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 A 通常事變責任
  • B 不可抗力責任
  • C 故意責任
  • D 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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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進入一個完全由他人掌控安全環境的場所(如旅館)住宿時,如果你的財物在非人為故意、但也非天災(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平白消失了,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應該要求主人承擔到什麼樣的責任層級,才能有效督促其維護環境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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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606 條關於「場所主人責任」的規定。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對旅店主人課予了比一般債務更高強度的法定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的一種,意指即便主人沒有任何過失,只要毀損不是因為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身行為所致,主人皆須負責。在法律位階上,這被稱為「通常事變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精確區分「過失責任」與「結果責任」的差異,並能準確連結民法債編中特殊類型的法律責任術語,是國考中區分考生專業程度的關鍵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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