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請說明之。建築物違規使用之行為,若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應優先適用建築法處罰?請說明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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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建法規中「裁罰對象」與「法規競合」兩大核心觀念。作答時,第一部分應扣緊《建築法》第77條維護義務與《行政罰法》第7條的「故意/過失」歸責原則來論述是否能併罰;第二部分則須敏銳指出一行為違反雙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從一重處罰」原則處理,並比較兩法罰鍰額度以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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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建築物違規使用時,主管機關對「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行使併罰之適法性與要件。
- 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行政罰之適用原則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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