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請說明之。建築物違規使用之行為,若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應優先適用建築法處罰?請說明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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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先拆解為兩個層次:第一層考驗「行政罰之歸責原則」,需連結建築法第91條與行政罰法第7條,區分「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點出是否能「併罰」取決於所有權人有無主觀故意過失;第二層考驗「法規競合」,需聯想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及「從一重處斷」原則,比較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罰鍰額度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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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物違規使用時,行為人與所有權人之行政罰歸責要件(能否併罰),以及一行為同時違反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規競合適用原則。 【解析】 壹、主管機關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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