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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登記為經營旅館業之建築物,同時違反建築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由建築管理之角度,應如何進行行政法上之裁處?何種情形之下,主管機關應就該違法行為罰則較重者擇一處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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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罰法》上的「法規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考生應先界定違規事實是否構成「一行為」,接著引用《行政罰法》第24條及第31條,精確論述「罰鍰從一重處斷(擇一處斷)」的要件,並強調建築主管機關在「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停用、復原)」仍具備併為裁處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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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行為同時違反《建築法》與《發展觀光條例》時,行政罰之管轄權歸屬、併罰界線,以及「從一重處斷」之法定適用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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