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登記為經營旅館業之建築物,同時違反建築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由建築管理之角度,應如何進行行政法上之裁處?何種情形之下,主管機關應就該違法行為罰則較重者擇一處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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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罰法」競合原則與「營建法規」實務運作的綜合理解。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從一重處斷)與第25條(數行為併罰)的區分;答題關鍵在於先釐清違規態樣究竟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再論述何種條件下才符合「擇一從重」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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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旅館業建築物之違規,同時涉及《建築法》與《發展觀光條例》時,應認定為一行為或數行為?何種法定條件下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從一重處斷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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