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請說明之。建築物違規使用之行為,若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應優先適用建築法處罰?請說明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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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分為兩層次作答:第一層次測驗「行政罰之責任條件與自己責任原則」,需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結合建築法第91條,說明所有權人須具備故意過失始得併罰;第二層次測驗「法規競合」,需引用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從一重處斷)」原則,比較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罰鍰額度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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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物違規使用時,主管機關對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之處罰對象選擇裁量權,以及同一行為違反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之法規競合適用原則。 【解析】 本題涉及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行政罰法之適用,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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