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登記為經營旅館業之建築物,同時違反建築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由建築管理之角度,應如何進行行政法上之裁處?何種情形之下,主管機關應就該違法行為罰則較重者擇一處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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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行政罰法》中的「一行為不二罰(雙重評價禁止)」與「法規競合」原則在營建實務上的適用。作答時首要判斷違規事實為「一行為」或「數行為」,接著引述《行政罰法》第24條(從一重處罰鍰)及第31條(管轄機關認定),最後必須點出建管機關的特殊職權:對於「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期改善、停止使用、拆除),因立法目的不同,仍有併同裁處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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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旅館建築物同時違反《建築法》與《發展觀光條例》時,行政罰上「一行為不二罰」之認定標準,以及建管機關應如何釐清管轄權與執行裁處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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