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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某日夜間甲當街對乙搶奪皮包,丙路過目擊部分情節,審判中丙到庭作證當晚見到甲搶乙皮包之事實,被告甲主張:「證人丙有深度近視而當晚未配帶眼鏡,於夜間應看不清楚搶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甲,不能單憑證人之證詞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等語,試問:該抗辯係針對證人證詞之何種問題而主張?
  • A 證據能力
  • B 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 C 證據資格
  • D 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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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在討論一位證人『法律上准不准許他開口說話』,與討論他『說的話到底準不準確、值不值得法官採信』,這兩者有什麼差別?當被告質疑證人的視力不好時,他是在否定證人說話的『權利』,還是在質疑這份證言的『品質與重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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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是否具備進入審判門檻的資格(即法律上的准許);而證明力(又稱證據價值)則是證據在進入審判後,能說服法官產生心證的「強弱」與「可信度」。本題中,被告並非主張證人依法不能作證,而是質疑證人「看錯了」,這是在挑戰證詞的可信程度,故正確答案為 (D)。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刑事訴訟法證據篇的基本必考題,旨在測驗考生能否釐清證據評價的兩個層次,具有基礎的鑑別度。
📝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區分證據是否具備法律資格與其可信度評價之差異。
比較維度 證據能力 VS 證明力
定義 證據的法律資格 — 證據的評價價值
判斷權力 受法律規範與拘束 — 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
主要審核點 合法性(如取得途徑) — 信憑性(如視力、記憶)
邏輯順序 先行判斷(有無資格) — 後續評價(是否採信)
💬必須先具備證據能力,法院才能評價該證據的證明力高低。
🧠 記憶技巧:能力是門票(入場資格),證明力是分數(價值高低)。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對證言真實性的質疑」當作「證據能力的排除」。
自由心證主義 傳聞法則 證據排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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