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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某甲涉嫌肇事逃逸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向法官請求傳喚該移送警察局分局長到庭,證明其為義警, 平日在交通路口幫忙指揮交通、護送婦幼過馬路等優良事蹟,用以佐證他不可能肇事逃逸。試問其聲請 有無理由?
  • A 沒有理由,因為該管分局長依法應迴避,不能出庭
  • B 有理由,因為此係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應於審判期日詳為調查
  • C 有理由,因為有調查可能性
  • D 沒有理由,因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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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審理一件特定的刑事行為時,被告提出的證據只是在描述他「過去的為人處世」或「個人名聲」,而非針對「案發當下的行為過程」進行說明,你認為這項證據對於判斷該犯罪行為「到底有沒有發生」具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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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必須具備「關聯性」。某甲是否「肇事逃逸」是本案的待證事實;而他平時是否為「優良義警」則屬於品格證據。一個人的過去善行,在邏輯上並無法直接排除其在特定車禍現場逃逸的可能性,因此該證據與案件核心事實無重要關係。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與「與案件有法律關聯的證據」,避免被情感上的「好人」標籤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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