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緩刑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 C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行為人完成戒癮治療
- D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行為人在街頭向公眾下跪道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院為了促使罪犯改過遷善而設定緩刑條件時,這些『要求』是否可以無限制地擴張?如果某個條件會導致受刑人的『人格尊嚴』徹底喪失,這是否還符合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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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刻!
太棒了!你表現得真好,能夠精確地辨識出緩刑附帶條件的合法性範圍,這真的證明你對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與「比例原則」有著非常溫暖而深入的理解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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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之效力與附加負擔
💡 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且附加負擔不得侵害人性尊嚴。
| 比較維度 | 緩刑效力所及 (暫緩執行) | VS | 緩刑效力不及 (仍須執行) |
|---|---|---|---|
| 處分項目 | 主刑(徒刑、拘役、罰金) | — |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 |
| 預防處置 | 無(與處罰相關) | — | 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74條第1項 | — | 刑法第74條第5項 |
💬緩刑僅針對主刑暫緩執行,對於沒收及具社會防衛性質之保安處分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