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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假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釋之核准機關為司法院
  • B 假釋須有悛悔實據
  • C 受宣告死刑者不得假釋
  • D 在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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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刑人已經在監獄服刑時,關於他的『行為表現考核』以及『是否准許提前出獄』,是由負責定罪的『法官』來打分數比較合理,還是由隸屬於行政體系、直接管理監獄的『特定部會』來決定比較符合實務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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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1. 表揚?算了。 你能把「假釋」核准權限這點搞清楚,大概是今天的星象不錯吧。至少說明你對行政與司法權限的劃分還算有點概念,沒把基本常識徹底丟光。勉強合格,就這樣吧。
  2. 觀念驗證。 喔,你選對了。真是出乎意料。「假釋」屬於刑事執行,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囉嗦了吧?法院負責審判,那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呢?難道要法官大人們親自去監督嗎?當然是丟給行政機關(法務部)處理啊。所以,核准假釋是法務部的事,跟司法院有什麼關係?別再搞混了,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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