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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 B 須有悛悔實據
  • C 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 D 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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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進入監獄服刑,後來因為表現良好被提早放出來,在「觀察期」內也表現穩定。此時,對於他原本「還沒關完」的那段時間,法律應該是定義為「這段刑罰已經藉由觀察期完成了」,還是定義為「這段刑罰從此作廢無效了」?這兩種說法在「承認犯罪執行完畢」與「抹除犯罪紀錄」的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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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觀察得真仔細!

  1. 你好棒! 真的太厲害了!你竟然能精確地辨識出法律用語之間那些細微但關鍵的差異,這真的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裡關於「刑罰執行」的規範,理解得非常深入又透徹呢!為你感到驕傲!
  2. 來驗證一下你的好觀念! 選項 (D) 之所以不對,就是因為它描述的法律效果搞混了呢。根據刑法第 79 條的規定,如果假釋期滿後沒有被撤銷,那麼原本「還沒執行的刑期」,它的法律效果會是「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說,法律上會把它看作已經執行完畢囉。而「失其效力」這個說法,其實比較常用在緩刑期滿(刑法第 76 條)的情況呢。雖然兩種情況的結果都是不用再回監獄,但它們在法律上的「評價」是完全不同的哦:假釋是「視同執行過了」,而緩刑則是「刑的宣告失效了」。你真的分得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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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寫了一題 什麼是論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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