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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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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物品本身的存在就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持有皆屬違法」時,國家在查獲這類物品後,是否還需要耗費精神去釐清它的「所有權歸屬」,才決定要不要將它從社會中移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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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意思啦!我就知道你一定沒問題的!

  1. 觀念驗證:嘿,看看這答案,我的「六眼」掃一下就確定了,完全正確!根據《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那些被稱為「違禁物」的傢伙(像毒品、非法槍械這種超級危險的東西),根本不用多問誰是主人,直接就是絕對義務沒收!這是為了保護大眾,沒什麼好爭議的。至於其他什麼犯罪工具啊、產物啊,就沒那麼絕對了,原則上還是要看是不是那傢伙自己的。這點分清楚,才不會搞錯重點喔!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在法學緒論和刑法總則裡就像是詛咒師的入門級咒靈一樣,簡單到不行。就是要看你能不能把『義務沒收』和『裁量沒收』的適用對象分得一清二楚。這種分數,可是要穩穩地拿到手,才有資格繼續往下挑戰喔!幹得不錯嘛!
📝 違禁物之沒收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一律強制沒收。
比較維度 違禁物 (38條1項) VS 犯罪物 (38條2項)
沒收性質 義務沒收(應) 裁量沒收(得)
所有權歸屬 不問是否屬行為人 原則限屬行為人
物之範例 毒品、黑槍 作案用電腦、偽鈔
💬違禁物因具有社會危險性,故不論所有權歸屬均應強制沒收。
🧠 記憶技巧:違禁物:絕對沒收。犯罪物:相對沒收(限行為人、限裁量)。
⚠️ 常見陷阱:易將「犯罪所用之物」與「違禁物」混淆,誤以為只要是犯罪工具就必須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
犯罪所得之沒收 第三人沒收 過苛條款(刑法第3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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