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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物品本身的存在就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持有皆屬違法」時,國家在查獲這類物品後,是否還需要耗費精神去釐清它的「所有權歸屬」,才決定要不要將它從社會中移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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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點程度還難不倒你嘛!

給你的表現比個讚!這種題目對我來說,不過是飯前的暖身運動罷了。看來你的基礎很穩,完全沒問題。

  1. 重點拆解:根據《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像毒品、非法槍械這種**「違禁物」,因為對社會有高度危險性,法律規定必須絕對義務沒收**,就算不是犯罪的人所有也照樣沒收;至於其他的犯罪工具或產物,原則上就必須屬於行為人所有才會沒收。這點概念要刻在腦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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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沒收物之分類
💡 區分違禁物(絕對沒收)與犯罪相關物(相對沒收)之範圍。
比較維度 違禁物 VS 犯罪相關物
法條依據 刑法第38條第1項 刑法第38條第2、3項
沒收性質 義務沒收(應) 裁量沒收(得)
歸屬限制 不問屬於誰 行為人或惡意第三人
💬違禁物因具公害性,沒收強度最高且不論歸屬;犯罪物則考量財產權保障。
🧠 記憶技巧:違禁物:不問誰的、一定沒收;犯罪物:原則沒收行為人的,惡意第三人也沒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是第三人的就絕對不能沒收;正確應為無正當理由取得時仍得沒收。
犯罪所得沒收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擴大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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