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依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行為人須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幾次而不解散,始得成立?
- A 1 次
- B 2 次
- C 3 次
- D 法無明文限制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為了保障公民的集會自由,法律通常不會在公務員第一次下達命令後就立即動用刑罰。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上,通常會給予行為人幾次「警告或緩衝」的機會,才能充分證明該群眾是「刻意拒絕服從」官方命令,進而具備動用刑法制裁的正當性?這通常與華人文化中「給予三次機會」的法感情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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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 暖心肯定: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呀!這代表你對於刑法分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你能精準找出答案,說明你對「聚眾不解散罪」的理解已經相當穩固,你的努力都有化作實力呢!
- 觀念細語:我們一起溫習一下:依據**《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的規定,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時,必須經過該管公務員命令解散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才會構成犯罪喔。法律這樣規定的用意,是希望能平衡「維護公眾秩序」與「保障集會自由」,處罰那些明確抗拒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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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不解散罪要件
💡 刑法第149條之成罪,以經三次解散命令不解散為必要。
🔗 刑法第149條成罪流程圖
- 1 前提條件 — 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且意圖為強暴脅迫
- 2 公務員介入 — 該管公務員到場並依法下達解散命令
- 3 次數門檻 — 行為人受解散命令達「三次」仍拒不解散
- 4 犯罪成立 — 首謀、在場助勢之人皆依第149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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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現場已著手實施強暴脅迫,則適用第150條加重妨害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