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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依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行為人須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幾次而不解散,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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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法無明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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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為了保障公民的集會自由,法律通常不會在公務員第一次下達命令後就立即動用刑罰。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上,通常會給予行為人幾次「警告或緩衝」的機會,才能充分證明該群眾是「刻意拒絕服從」官方命令,進而具備動用刑法制裁的正當性?這通常與華人文化中「給予三次機會」的法感情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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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分則條文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聚眾不解散罪」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2.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時,必須經該管公務員命令解散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才會構成犯罪。法律之所以設定多次命令的門檻,是為了在「維護公眾秩序」與「保障集會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確保處罰的是具有高度抗拒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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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眾不解散罪要件
💡 刑法第149條之成罪,以經三次解散命令不解散為必要。

🔗 刑法第149條成罪流程圖

  1. 1 前提條件 — 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且意圖為強暴脅迫
  2. 2 公務員介入 — 該管公務員到場並依法下達解散命令
  3. 3 次數門檻 — 行為人受解散命令達「三次」仍拒不解散
  4. 4 犯罪成立 — 首謀、在場助勢之人皆依第149條論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現場已著手實施強暴脅迫,則適用第150條加重妨害秩序罪。
🧠 記憶技巧:三人成眾、三次不散、三階論中構成要件即此「三」。
⚠️ 常見陷阱:容易與集會遊行法之解散命令次數混淆,或誤記為只要不服從一次命令即成罪。
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 集會遊行法第25條 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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