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依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行為人須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幾次而不解散,始得成立?
- A 1 次
- B 2 次
- C 3 次
- D 法無明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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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為了保障公民的集會自由,法律通常不會在公務員第一次下達命令後就立即動用刑罰。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上,通常會給予行為人幾次「警告或緩衝」的機會,才能充分證明該群眾是「刻意拒絕服從」官方命令,進而具備動用刑法制裁的正當性?這通常與華人文化中「給予三次機會」的法感情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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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時,必須經該管公務員命令解散三次以上而不解散,才會構成犯罪。法律之所以設定多次命令的門檻,是為了在「維護公眾秩序」與「保障集會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確保處罰的是具有高度抗拒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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