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
- A 路人甲見到因酒醉臥倒路邊之乙而未予施救
- B 診所醫師甲過馬路時,見到因車禍頭部大量出血倒地無法動彈的乙而未予施救
- C 救生員甲在休假期間,在海邊看到溺水之乙而未予施救
- D 甲在大馬路邊見到因心肌梗塞而突然昏倒之仇人乙,把乙拖到人煙罕至的防火巷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上對於「一個原本就路過的陌生人」與「一個刻意動手改變現狀的人」,哪一種行為對受害者的生存威脅更具主動性?如果某個行為讓受害者從『容易被發現』變成『極難被發現』,這跟單純的『不處理』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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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不作為」與「積極遺棄」的法律界線,顯示你對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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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與違背義務遺棄罪
💡 區分行為人有無救助義務及行為屬積極移置或消極不作為。
| 比較維度 | 普通遺棄罪 (293條) | VS |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條) |
|---|---|---|---|
| 主體身分 | 一般人(不限特定身分) | — | 具法令或契約義務之人 |
| 行為方式 | 僅限積極移置行為 | — | 積極移置或消極不作為 |
| 行為要求 | 使他人陷入更危險境地 | — | 不履行其保護或扶助義務 |
💬無救助義務者「動手移動」才罰;有義務者「原地不動」亦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