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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
  • A 路人甲見到因酒醉臥倒路邊之乙而未予施救
  • B 診所醫師甲過馬路時,見到因車禍頭部大量出血倒地無法動彈的乙而未予施救
  • C 救生員甲在休假期間,在海邊看到溺水之乙而未予施救
  • D 甲在大馬路邊見到因心肌梗塞而突然昏倒之仇人乙,把乙拖到人煙罕至的防火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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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上對於「一個原本就路過的陌生人」與「一個刻意動手改變現狀的人」,哪一種行為對受害者的生存威脅更具主動性?如果某個行為讓受害者從『容易被發現』變成『極難被發現』,這跟單純的『不處理』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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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不作為」與「積極遺棄」的法律界線,顯示你對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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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與違背義務遺棄罪
💡 區分行為人有無救助義務及行為屬積極移置或消極不作為。
比較維度 普通遺棄罪 (293條) VS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條)
主體身分 一般人(不限特定身分) 具法令或契約義務之人
行為方式 僅限積極移置行為 積極移置或消極不作為
行為要求 使他人陷入更危險境地 不履行其保護或扶助義務
💬無救助義務者「動手移動」才罰;有義務者「原地不動」亦受罰。
🧠 記憶技巧:無義務:動手才罰(293);有義務:不動也罰(294)。
⚠️ 常見陷阱:易誤解普通遺棄罪包含「不作為」。實務認為第293條必須有積極的「移置」行為。
保證人地位 不純正不作為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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