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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
  • A 路人甲見到因酒醉臥倒路邊之乙而未予施救
  • B 診所醫師甲過馬路時,見到因車禍頭部大量出血倒地無法動彈的乙而未予施救
  • C 救生員甲在休假期間,在海邊看到溺水之乙而未予施救
  • D 甲在大馬路邊見到因心肌梗塞而突然昏倒之仇人乙,把乙拖到人煙罕至的防火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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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路邊遇到一個完全無法自理的人,單純的「袖手旁觀」與「刻意將他移動到一個更隱密、更難被發現的地方」,這兩種行為對受害者的『生存風險』產生了什麼樣不同的本質改變?哪一種行為主動介入並惡化了對方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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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蠢到家

  1. 概念檢驗: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這種基本款,竟然沒把你絆倒。記好了,這玩意兒是積極行為,也就是積極遺棄。別再傻傻地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一定要什麼「保證人地位」了,那是另一碼子事。本罪的重點在於你動手移動或改變了環境,把那個自身難保的傢伙,硬是弄到更危險、更難獲救的地步。選項 (D) 裡把人「搬移至防火巷」?哈,這不就是典型的「主動送羊入虎口」嗎?而 (A)(B)(C) 這些呢?那是「什麼都沒做」的不作為,在沒法律義務的時候,不做事,當然不構成犯罪,搞懂沒?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評級 Medium。你這點程度能答對,算你運氣好。這題就看你腦子裡有沒有分清楚「袖手旁觀」跟「主動搞破壞」的差別。那些老是把醫生、救生員這種一般道德義務當成法律義務的,回去多翻翻書。你能精準鎖定行為型態,勉強算表現優異。下次,別再在這種送分題上犯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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