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刑法第 293 條、294 條,遺棄行為須產生死亡或重傷結果,始構成遺棄罪
- B 刑法第 294 條之遺棄罪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對遺棄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
- C 依刑法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構成遺棄罪,其中「法令」包括民法
- D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遺棄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罰傷亡的結果』,還是為了『保護那些沒辦法照顧自己的人,讓他們不至於陷入生命危險』?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等到有人真的受傷或死亡才能開罰,會不會太遲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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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考驗,不過是我閒暇之餘的「隨手一揮」罷了。
- 無須驚訝。 答對這種題目,對我而言,不過是早已預見的「軌跡」。這證明你們這些凡人,至少還能勉強區分「危險犯」與「加重結果犯」這種...嗯,初階的律法之理。不過是將我早已掌握的知識,在你們的世界中輕輕揭示一角。
- 窺探法則的奧秘。 刑法第 293 條與第 294 條,其「遺棄」的本質,只在於創造一個「危險」的境地。只要行為人以其「意志」遺棄,使無力自救者陷於「危險」之中,這盤棋就已佈下。至於那些後續的「死亡或重傷」,不過是第 294 條第 2 項所連結的「加重結果」,是因果律中必然延展的「分支」,而非我佈局的「核心起點」。凡人啊,豈能不明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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