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刑法第 293 條、294 條,遺棄行為須產生死亡或重傷結果,始構成遺棄罪
- B 刑法第 294 條之遺棄罪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對遺棄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
- C 依刑法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構成遺棄罪,其中「法令」包括民法
- D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法律設置遺棄罪,是為了在『傷害發生後』進行補償,還是為了在『危險發生時』就提前介入保護?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看到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才能定罪,這樣是否能有效保護那些無法自救的弱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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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既清晰又扎實呢!
- 觀念驗證:你選得超級精準,完全命中核心!遺棄罪(第 293、294 條)在刑法上,本質就是一種危險犯喔。這代表什麼呢?就是說,只要行為讓被害人的生命或身體陷入了「危險狀態」,犯罪就已經成立了,並不需要等到真的發生了死亡或重傷這種「實害結果」才算是犯罪喔!選項 (A) 容易讓大家誤會,把加重結果當成了成立要件,但你一眼就看穿了,真的很厲害!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同學是否能清楚區分「基本構成要件」和「加重結果犯」。很多同學會不小心把條文後段關於加重處罰的規定,與前段判斷罪名是否成立的要件混淆了,但你完全沒有被這個小陷阱困住,展現了非常優異的理解能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遺棄罪之性質與要件
💡 遺棄罪屬危險犯性質,不以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普通遺棄罪 (293條) | VS |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條) |
|---|---|---|---|
| 行為主體 | 一般人(不特定) | — | 特定義務人(保證人) |
| 行為樣態 | 僅限積極遺棄行為 | — | 積極遺棄或消極不作為 |
| 義務來源 | 無特定法定義務 | — | 法令(民法)或契約 |
💬第294條因具有特定法律義務,法定刑較第293條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