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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某甲聲稱已在香客眾多的廟宇廣場下安裝定時炸彈,引起公眾恐慌,經警方查證後,廣場下並無炸彈。關於某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 A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 B 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 C 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 D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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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人的行為並沒有造成任何實質的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但卻讓現場大量民眾陷入了極大的不安與驚恐中,你認為法律此時處罰的重點,是『針對具體個人的傷害未遂』,還是『對整體社會安寧的破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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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恐嚇」「公共安寧」。刑法第 151 條規定,以威脅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即成立。雖然某甲並未真的放置炸彈,但他「虛假聲稱」的行為已足以引發大眾恐慌,這便是侵害了社會秩序的安定性,而非具體的殺人行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為」與「結果」。考生若無法辨識出「虛驚一場」對社會造成的無形傷害,就容易誤選其他實體犯罪(如殺人未遂)。你能精準鎖定「恐嚇公安」的本質,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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