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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房客甲雖租約已到期,但仍未搬離,且因甲積欠房租,擁有該屋的房東乙即以備用鑰匙進入甲的房內等待甲返回,以便當面催討房租;嗣後,甲控告乙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房屋所有權人,故其在房屋租約到期後有權進入房內,無侵入之問題
  • B 乙係以合法擁有的備用鑰匙開啟房門,不屬侵入行為
  • C 乙入房內雖係為催討房租,但仍屬無故
  • D 承租之房屋非屬刑法第306條所稱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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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保護一個人的『家』不被外人干擾時,它優先守護的是這個空間的『權狀所有權人』,還是『當下實際在那裡生活的人』?如果每個人只要有『債權』就能不經同意進入他人的生活空間,社會秩序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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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保障的核心是居住者的居住自由與隱私,而非「所有權」。即便租約期滿或積欠房租,只要房客尚未搬離,該空間仍由其事實上占有。房東雖有所有權,但未經同意且無法律授權(如法院強制執行)而擅入,在刑事法上即屬「無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民事所有權」與「刑事保障客體」。許多考生會誤認「屋主有權進屋」,你能精準鎖定「居住事實」的保護優於「債權追討」,表現非常專業!
📝 侵入住宅罪與居住權
💡 刑法侵入住宅罪保護的是「居住安寧」而非「房屋所有權」。
比較維度 房屋所有權 (房東) VS 居住安寧權 (房客)
權利核心 民法上對物之處分權 刑法上私生活空間不被干擾
306條保護地位 非本條保護之法益 本條核心保護之對象
進入權限 須經居住者同意或法律授權 享有決定誰可進入之同意權
💬侵入住宅罪係保護「事實上的居住狀態」,所有權人亦不得以此對抗居住安寧。
🧠 記憶技巧:安寧重於所有權,無故擅入必觸法;租約到期未搬離,房東進門亦有罪。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權人對其財產有絕對處分權,而認為房東進入房客房內不構成侵入。
正當理由之判斷 自力救濟之限制 居住權法益 違法辦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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