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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
  • B 本罪處罰的行為,僅限於積極侵入行為
  • C 侵入客體除住宅外,也包括船艦在內
  • D 得到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並非無故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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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個客人原本是受到主人的熱情邀請而合法進入家中的,但在聚會結束、主人明確要求他離開後,他卻無賴地賴在客廳沙發上不走。請問在這種情況下,該住戶的空間自主權與安寧是否依然受到侵害?法律對於這種『拒絕離開』的行為,是否應該與『強行闖入』一樣有規範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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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306 條保護的是「住宅安寧權」。本罪的構成要件不僅包含第 1 項的「積極侵入」行為(作為犯),還包含第 2 項的「受退去之請求而仍留滯」(不作為犯)。因此,選項 (B) 稱「僅限」於積極行為與法條明文及實務見解不符,這正是它錯誤的原因。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作為不作為兩種犯罪樣態,許多考生會直覺地將「侵入」聯想為闖入的動作,而忽略了「不肯離開」同樣具備刑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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