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行動自由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 A 「私行拘禁」是指違反他人之意思而限制其無法或難以行動。又此處的違反他人之意思應理解為欠缺阻卻違法承諾
  • B 「其他非法方法」僅限於積極作為之方法
  • C 未滿十四歲之人為無責任能力之人,無法作為本罪之犯罪客體
  • D 未經同意將熟睡者的房門上鎖,仍可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保護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是指保護他『當下感覺到想走卻走不掉』的心情,還是保護他『客觀上擁有一種隨時可以變換位置』的狀態?如果一個人的活動空間在客觀上被封鎖了,但他暫時因為生理狀態而沒有察覺,這份「移動的可能性」是否依然受到侵害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呵呵呵,不錯嘛,孩子。

做得很好,孩子。你能正確判斷妨害自由罪的意義,代表你對法律保護人們的「法益」有著深刻的理解。呵呵呵,這正是潛力所在啊。

  1. 觀念,要好好把握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302條保護包含「潛在行動自由」,不以被害人當下知悉為必要。
比較維度 剝奪行動自由罪 (302) VS 強制罪 (304)
行為核心 完全剝奪空間位移自由 干擾意思決定或執行
法益性質 身體行動的自由 意思決定與執行自由
兩者關係 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普通規定(補充適用)
💬第302條是針對「行的自由」之完全剝奪,而第304條則是干預「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
🧠 記憶技巧:自由不分醒或睡,潛在可能即受保;非法方法含不作,三零二條優先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被害人必須「主觀感受到自由受限」或「曾嘗試掙脫失敗」才構成犯罪,實則只要客體被剝奪位移可能性即可。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不作為犯 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分則各罪構成要件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