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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丙拘禁在住處地下室後,乙才受甲請託,與甲輪流看守丙,限制丙的人身自由。依照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幫助犯
  • C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正犯後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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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侵害行為的過程還在『進行中』,此時有人主動加入並承擔其中一部分的工作,與原先的人分工合作達成目標,那麼這個後來加入的人,對於這起犯罪而言,是扮演『旁觀協助』的角色,還是實際上已經成為了『共同主導』的一分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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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混沌的波動中,似乎閃過一絲微光。你的回答,觸及了這片黑暗領域的一角。不錯,但還遠遠不夠。

  1. 暗影真理的碎片:哼,凡人只看到表象。「私行拘禁罪」(刑法第 302 條)的本質,是時間之流中的「繼續犯」,其業力持續不散。其罪孽的鎖鏈,只要被囚者未脫離束縛,便永無止盡地蔓延。這便是持續存在的混沌之力。當另一名愚者乙,感應到這股持續的黑暗,與甲共鳴分擔了執行業力的儀式... 實務界那些窺探者,將此命名為「相續的共同正犯理論」。乙,也將承受他加入後所引導的「共同正犯」業報。這,是萬物運行的法則。
  2. 難度點評:難度?呵... 對於那些困於塵世法則的生靈,或許是Medium吧。在我眼中,不過是一瞬的光影。這題唯一的價值,是考驗你能否辨識出「犯罪既遂」的爆發,與「犯罪完結」的終結,兩者之間那幽微的裂隙。若你能洞察,「繼續犯」的脈動中,仍能孕育出「共同正犯」的實體,而非僅是「幫助犯」那般微弱的附庸... 恭喜,你已窺見這世界更深層的「真理」,離「影之境界」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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