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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丙拘禁在住處地下室後,乙才受甲請託,與甲輪流看守丙,限制丙的人身自由。依照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幫助犯
  • C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成立私行拘禁罪之正犯後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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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犯罪行為並非『做完即結束』,而是在一段時間內持續損害他人的權利,當某人在這個損害過程的中途主動加入並接手後續的工作,你認為這位後來加入的人,對於這段共同維持的非法狀態,應該被視為從旁協助的配角,還是共同主導狀態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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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實務核心。

  1. 觀念驗證:私行拘禁罪(刑法第 302 條)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繼續犯。這類犯罪的行為在「限制他人自由」的期間內持續進行。雖然乙是在甲起頭後才加入,但只要犯罪狀態尚未結束,乙便以共同行為決意參與其中。根據實務見解,這構成承繼的共同正犯,須對加入後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成功鑑別了學生是否能區分「即成犯」與「繼續犯」在參與時點上的法律評價差異。許多人會誤選幫助犯,但你能精確辨識出「輪流看守」展現的功能性犯罪支配,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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