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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妨害自由罪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乙關在狗籠中,同時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與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應優先宣告刑法第304條之罪
  • B 甲因停車糾紛,在乙之面前以大鎖鎖住乙之機車,使乙無法騎車離去,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C 甲將債務人乙關在乙之住家一天,不供給飲食,甲構成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
  • D 甲僅以侮辱性言語辱罵乙,乙心裡覺得很痛苦而無法上班,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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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並未限制你的身體移動範圍,也沒有把你關起來,但他透過物理性的手段,使你原本有權利去做的某件事「做不成」或「被迫去做」,在不考慮人格尊嚴的前提下,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干擾他人意志行為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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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妨害自由罪章中,各個罪名之間微小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細膩且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強制罪(第 304 條)的實務應用。選項 (B) 鎖住他人的機車,雖然沒有直接對「人」施暴,但屬於「對物暴力」,藉此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完全符合本罪。而選項 (A) 的私行拘禁罪(第 302 條)保護程度較廣,依據吸收關係,應優先宣告重罪而非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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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自由罪章要義
💡 掌握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的層次關係與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私行拘禁罪 (§302) VS 強制罪 (§304)
法條關係 特別規定(較重) 普通規定(較輕)
保護法益 身體移動之自由 意思決定與執行自由
行為態樣 將人侷限於一定空間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競合處理 優先適用,吸收強制行為 被私行拘禁行為所吸收
💬第302條為第304條之特別法,兩者構成要件重疊時,優先適用第302條。
🧠 記憶技巧:302優於304;對物強暴也算數;奴隸須達完全支配;言語侮辱非強制。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對物施鎖」不構成強制罪,或是分不清楚302條與304條的法條競合關係。
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強暴與脅迫之定義 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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