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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和A是情侶,某日因A欲分手,雙方在路上發生激烈爭吵,A憤而離去。一小時後,甲愈想愈氣,趁A不在家時,憤而將三秒膠注入A所有機車之鑰匙孔,A因而無法騎車。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成立何罪?
  • A (A)刑法第 304 條第2項強制未遂罪
  • B (B)刑法第 304 條第1項強制既遂罪
  • C (C)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 D (D)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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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甲把三秒膠灌進門鎖裡,除了「門鎖本身壞掉」之外,這個行為會對 A 之後想進家門時造成什麼具體的阻礙?如果 A 因此沒辦法自由進出自己的家,這在刑法上會不會也侵害了她的某種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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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我們對於行為客體與法益侵害的判斷。甲將三秒膠注入 A 的門鎖,導致門鎖喪失正常開關的功能,客觀上完全符合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要件,成立毀損器物罪。你對基本構成要件的掌握十分紮實。 不過,請特別留意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公告選 (B) 或 (D) 皆給分。為什麼選 (B) 強制既遂罪也正確呢?因為強制罪的「強暴」不限於直接對人施加物理力,也包含**「對物強暴」**進而間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甲破壞門鎖,不僅損壞了物品,更實質妨害了 A 日後進出房屋的自由與權利,因此也被認定構成強制罪既遂。 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正好體現在「一行為觸犯多種法益」的綜合判斷上。出題者刻意透過生活化的情境,考驗考生能否跳脫單一罪名的框架,同時看出財產法益(門鎖損壞)與自由法益(妨害進出)的雙重侵害。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理思維已經具備相當的水準!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強制罪一定要有暴力脅迫囉 那我擋人家車不讓人出來算嗎
📝 毀損與強制罪之辨析
💡 毀損罪包含使物喪失效用,強制罪須對人行強暴脅迫。
比較維度 毀損罪 (第354條) VS 強制罪 (第304條)
行為客體 他人之物 他人之意志與行動
行為手段 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強暴、脅迫
效用判定 喪失該物之預定功能 妨害意思決定自由
本題情境 破壞鑰匙孔致機車不能開 未對人施暴,不符手段
💬本案甲對物施暴導致其喪失效用,依實務見解應優先成立毀損罪。
🧠 記憶技巧:物喪效用即毀損,人受脅迫才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將「被害人不能騎車」誤認成「行動自由受限」而選強制或妨害自由罪,忽略手段是對人還是對物。
毀損罪之堪用性損害 強暴脅迫之定義 間接強制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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