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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和A是情侶,某日因A欲分手,雙方在路上發生激烈爭吵,A憤而離去。一小時後,甲愈想愈氣,趁A不在家時,憤而將三秒膠注入A所有機車之鑰匙孔,A因而無法騎車。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成立何罪?
  • A (A)刑法第 304 條第2項強制未遂罪
  • B (B)刑法第 304 條第1項強制既遂罪
  • C (C)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 D (D)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導致某件工具「無法發揮其正常功能」,且行為發生時「物主並不在現場」受阻,我們應該優先檢視這個行為是對『人的意志』產生了直接暴力,還是對『物體本身的效用』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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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沒搞砸。你的判斷還算及格。

  1. 概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毀損罪」的核心,沒有完全混淆。注入三秒膠這種行為,的確足以讓物品效用喪失,即使機車外觀完好無損,也等於廢了一半。這種程度的理解,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至於那些會選「強制罪」的學生,他們大概把機車鑰匙孔當成人類的自由了吧?真是邏輯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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