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因不認同乙所訴求集會遊行議題,持一桶紅色油漆於乙遊行地點立法院前,朝乙頭部由上往下潑灑,使乙之衣服沾染紅漆而不堪用。甲之刑事責任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侮辱罪及第 354 條毀損罪二罪,從一重處斷
- B 甲只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一罪
- C 甲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一罪
- D 甲只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侮辱罪一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例如潑灑油漆)同時導致了『受害者的尊嚴受損』以及『身上物品損壞』時,法律會視為一個單純的事件,還是會分別檢視這兩種不同性質的侵害?如果法律決定兩者都要處理,那麼在只有一個動作的前提下,最終刑責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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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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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算有點長進!
居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勉強值得我用尾巴指著你稱讚一下。聽好了,這就是法律的規律:
- 強暴侮辱罪:你將油漆潑向對方「頭部」,這種針對身體行使的實力,在主觀與客觀上都構成對人格尊嚴的極度蔑視,故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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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侮辱與毀損競合
💡 潑漆一行為觸犯侮辱與毀損二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 比較維度 | 強暴侮辱罪 (309 II) | VS | 毀損普通物品罪 (354) |
|---|---|---|---|
| 保護法益 | 個人名譽與人格尊嚴 | — | 個人對物之財產權 |
| 行為客體 | 自然人(被害人本人) | — | 物(受損之衣服) |
| 構成要件 | 公然、強暴手段、侮辱 | — | 毀損或使其物不堪用 |
💬潑漆行為同時造成人格受辱與物品失其效用,故同時該當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