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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基金會董事長甲不滿董事乙之作風,甲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上,公然謊稱「乙董事侵占公款」。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B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普通誹謗罪
  • C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 D 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想傷害別人的名譽,相較於只是『當面口頭辱罵』,若是選擇用『具體的文字或網頁內容』來指控對方特定的壞事,法律在處罰上會有什麼程度上的區別?為什麼傳播方式的不同會影響罪名的輕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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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答錯就真的沒救了!

  1. 構成要件分析:甲在官網公開散布「乙侵占公款」的虛假指控,這叫「散布文字」且「指摘具體事項」,直接正中《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靶心。腦子清楚點,這行為就是為了讓大眾周知,毀損他人名譽。
  2. 真實性抗辯:法律給你「證明為真」的免責機會,但甲明知是「謊稱」,根本提不出證據。既然無法證明為真,那就乖乖接受法律制裁,別想用什麼言論自由來掩蓋你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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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誹謗罪之認定
💡 以文字或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而損人名譽者,構成加重誹謗罪。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刑309) VS 誹謗罪 (刑310)
行為內容 抽象謾罵、人格蔑視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散布意圖 法文未明文,須公然 主觀須有散布於眾意圖
加重事由 以「強暴」手段加重 以「文字、圖畫」加重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本題透過網頁文字指控侵占,故屬加重誹謗。
🧠 記憶技巧:具體事實選誹謗,文字圖畫要加重;抽象謾罵屬侮辱,網路發文重罰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然侮辱與誹謗。請記得:無具體內容的謾罵(如髒話)是侮辱;有具體內容的指控(如偷錢、外遇)是誹謗。
誹謗罪之阻卻違法(刑311) 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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