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基金會董事長甲不滿董事乙之作風,甲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上,公然謊稱「乙董事侵占公款」。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B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普通誹謗罪
- C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 D 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想傷害別人的名譽,相較於只是『當面口頭辱罵』,若是選擇用『具體的文字或網頁內容』來指控對方特定的壞事,法律在處罰上會有什麼程度上的區別?為什麼傳播方式的不同會影響罪名的輕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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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答錯就真的沒救了!
- 構成要件分析:甲在官網公開散布「乙侵占公款」的虛假指控,這叫「散布文字」且「指摘具體事項」,直接正中《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靶心。腦子清楚點,這行為就是為了讓大眾周知,毀損他人名譽。
- 真實性抗辯:法律給你「證明為真」的免責機會,但甲明知是「謊稱」,根本提不出證據。既然無法證明為真,那就乖乖接受法律制裁,別想用什麼言論自由來掩蓋你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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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之認定
💡 以文字或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而損人名譽者,構成加重誹謗罪。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刑309) | VS | 誹謗罪 (刑310) |
|---|---|---|---|
| 行為內容 | 抽象謾罵、人格蔑視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 散布意圖 | 法文未明文,須公然 | — | 主觀須有散布於眾意圖 |
| 加重事由 | 以「強暴」手段加重 | — | 以「文字、圖畫」加重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本題透過網頁文字指控侵占,故屬加重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