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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與乙係同事,素有糾紛,甲見乙高升職位,更加不滿,其明知為不實事項,卻以匿名方式發出數十封信函給公司同仁,其於匿名信函內稱:乙因與公司高層有婚外情,始得以高升等語。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 B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 C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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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正確答案,請試著思考:

  1. 當行為人指涉的是「具體的事實」而非「抽象的謾罵」時,在法律評價上會傾向哪種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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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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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誹謗罪之區分與加重
💡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之本質,並識別文字散布之加重事由。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309) VS 誹謗罪系 (§310)
言論內容 抽象謾罵、嘲弄 指摘具體事實
媒介形態 不限 (語言/動作) 語言 (第1項) / 文字 (第2項)
散布意圖 無特別要求 須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加重處罰 強暴侮辱 (第2項) 文字圖畫散布 (第2項)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且文字散布屬於誹謗罪之法定加重類型。
🧠 記憶技巧:抽象謾罵找侮辱,具體事實看誹謗;文字圖畫若出手,加重二項跟著走。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題目提及「不實事項」而落入一般誹謗罪(第1項)的陷阱,忽略了「信函」屬於「文字」媒介,應適用第2項加重誹謗罪。
釋字第509號解釋 誹謗罪之真實性抗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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