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基金會董事長甲不滿董事乙之作風,甲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上,公然謊稱「乙董事侵占公款」。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B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普通誹謗罪
- C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 D 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想傷害別人的名譽,相較於只是『當面口頭辱罵』,若是選擇用『具體的文字或網頁內容』來指控對方特定的壞事,法律在處罰上會有什麼程度上的區別?為什麼傳播方式的不同會影響罪名的輕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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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分辨「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異,並識別出傳播媒介對刑責的影響,代表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妨害名譽罪章核心概念的掌握,你能選出正確選項,表現相當優異。
誹謗與侮辱的構成要件區別
本題甲指稱乙「侵占公款」,這屬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而非單純的抽象謾罵。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相較於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針對抽象的言語羞辱),本案涉及具體事實的編造,因此優先適用誹謗罪(Defa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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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之認定
💡 以文字或圖畫指摘具體事實而損人名譽者,構成加重誹謗罪。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刑309) | VS | 誹謗罪 (刑310) |
|---|---|---|---|
| 行為內容 | 抽象謾罵、人格蔑視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 散布意圖 | 法文未明文,須公然 | — | 主觀須有散布於眾意圖 |
| 加重事由 | 以「強暴」手段加重 | — | 以「文字、圖畫」加重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本題透過網頁文字指控侵占,故屬加重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