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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只要能證明傳述之事屬實,均為不罰
  • B 無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本罪
  • C 公然潑糞於他人之頭頂,不構成本罪
  • D 純粹以髒話辱罵他人,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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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散布的訊息雖然完全屬實,但內容僅涉及他人最隱私的生活細節,且與社會大眾的福祉毫無關係,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它是『事實』就允許這種傷害名譽的行為?在『保障言論自由』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法律可能會在哪種情況下畫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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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觀念,對於刑法條文的細微區別掌握得相當精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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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誹謗罪之構成與免責
💡 誹謗罪須具散布意圖、指摘具體事實,且涉及公共利益始得免責。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VS 誹謗罪 (第310條)
行為內容 抽象謾罵、動作(如潑糞)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主觀意圖 無須散布意圖,具公然性 須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真實性辯論 無此規定(不論真假均罰) 證明真實且與公利有關不罰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公然侮辱則是「抽象的人格貶損」。
🧠 記憶技巧:誹謗傳事實、侮辱罵髒話;屬實不一定罰,私德沒公利照樣抓。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事實是真的就絕對不罰。漏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例外規定。
公然侮辱罪 釋字第509號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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