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只要能證明傳述之事屬實,均為不罰
- B 無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本罪
- C 公然潑糞於他人之頭頂,不構成本罪
- D 純粹以髒話辱罵他人,不構成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散布的訊息雖然完全屬實,但內容僅涉及他人最隱私的生活細節,且與社會大眾的福祉毫無關係,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它是『事實』就允許這種傷害名譽的行為?在『保障言論自由』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法律可能會在哪種情況下畫下紅線?
誹謗罪之構成與免責
💡 誹謗罪須具散布意圖、指摘具體事實,且涉及公共利益始得免責。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 VS | 誹謗罪 (第310條) |
|---|---|---|---|
| 行為內容 | 抽象謾罵、動作(如潑糞)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 主觀意圖 | 無須散布意圖,具公然性 | — | 須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 |
| 真實性辯論 | 無此規定(不論真假均罰) | — | 證明真實且與公利有關不罰 |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公然侮辱則是「抽象的人格貶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