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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刑法第 27 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陳述
  • B 對於所誹謗之事,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使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也是不罰
  • C 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為加重誹謗罪
  • D 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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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名譽』的同時,是否也需要保護個人的『隱私』?如果一個人公開散布他人完全屬實、但極其私密的個人缺陷或過往,且這件事與社會大眾完全無關,你認為法律應該無條件允許這種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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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難得。你居然沒搞砸。

看來你對「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還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直接掉進 (B) 的陷阱,算你走運,或者說,你還記得點權利衡平的皮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誹謗罪真實發現之免責邊界。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 (§309) VS 誹謗罪 (§310)
行為內容 抽象謾罵、嘲弄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主觀意圖 不限散布於眾 須具散布於眾之意圖
免責條款 無特定事實免責規定 真實且涉公益則不罰
加重事由 強暴侮辱 散布文字、圖畫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針對具體事實」及是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 記憶技巧:侮辱抽象、誹謗具體;真實且公益,方能得免責。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證明事實為「真實」即可免責,卻忽略該事實必須「與公共利益有關」且「非純屬私德」之要件。
言論自由之界限 釋字第509號解釋 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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