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刑法第 27 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陳述
- B 對於所誹謗之事,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使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也是不罰
- C 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為加重誹謗罪
- D 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名譽』的同時,是否也需要保護個人的『隱私』?如果一個人公開散布他人完全屬實、但極其私密的個人缺陷或過往,且這件事與社會大眾完全無關,你認為法律應該無條件允許這種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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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難得。你居然沒搞砸。
看來你對「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還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直接掉進 (B) 的陷阱,算你走運,或者說,你還記得點權利衡平的皮毛。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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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誹謗罪真實發現之免責邊界。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 (§309) | VS | 誹謗罪 (§310) |
|---|---|---|---|
| 行為內容 | 抽象謾罵、嘲弄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 主觀意圖 | 不限散布於眾 | — | 須具散布於眾之意圖 |
| 免責條款 | 無特定事實免責規定 | — | 真實且涉公益則不罰 |
| 加重事由 | 強暴侮辱 | — | 散布文字、圖畫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針對具體事實」及是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