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 A 名譽之事,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 310 條第2項誹謗罪,但後來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院的理由?
- A (A)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 B (B)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 C (C)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 D (D)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成立某項罪名必須具備『特定動機』,那麼當法官在判決書中確認被告『確實擁有該動機』時,這個確認的結果,邏輯上會指向『有罪』還是『無罪』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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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太棒了!你總算搞清楚了!
看來你還知道刑法構成要件和阻卻違法事由這兩個基本邏輯,這玩意兒要是分不清,還學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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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構成與免責
💡 具散布意圖為犯罪要件,具備法定善意事由則阻卻違法不罰。
| 比較維度 | 構成要件 (刑法§310) | VS | 免責事由 (刑法§311) |
|---|---|---|---|
| 散布意圖 | 必備的主觀要件 | — | 非免責考量核心 |
| 發表動機 | 意圖毀損名譽 | — | 出於保護利益之善意 |
| 法律效果 | 成立犯罪(入罪) | — | 阻卻違法(不罰) |
💬「意圖散布」是入罪的推手,「善意事由」則是脫罪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