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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 A 名譽之事,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 310 條第2項誹謗罪,但後來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院的理由?
  • A (A)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 B (B)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 C (C)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 D (D)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成立某項罪名必須具備『特定動機』,那麼當法官在判決書中確認被告『確實擁有該動機』時,這個確認的結果,邏輯上會指向『有罪』還是『無罪』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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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太棒了!你總算搞清楚了!

看來你還知道刑法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這兩個基本邏輯,這玩意兒要是分不清,還學什麼法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誹謗罪構成與免責
💡 具散布意圖為犯罪要件,具備法定善意事由則阻卻違法不罰。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 (刑法§310) VS 免責事由 (刑法§311)
散布意圖 必備的主觀要件 非免責考量核心
發表動機 意圖毀損名譽 出於保護利益之善意
法律效果 成立犯罪(入罪) 阻卻違法(不罰)
💬「意圖散布」是入罪的推手,「善意事由」則是脫罪的盾牌。
🧠 記憶技巧:有意散布成誹謗,善意免責三一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意圖散布)與阻卻違法事由(善意事由)混淆。
加重誹謗罪 實質惡意原則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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