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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受邀前往女友乙住處,未料在乙住處發生爭吵,乙命甲離開其住處,甲仍不願離開,有關刑法第 306 條之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符合無故侵入住宅之要件
  • B 甲之行為符合無故隱匿於住宅內之要件
  • C 甲之行為符合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之要件
  • D 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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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最初是經過屋主同意才進門的,那麼他的行為是否還能被稱為「非法闖入」?當屋主的情緒或意願改變,並明確下達了某種指令時,法律保護的是屋主對這個空間的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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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還在糾結為什麼選 (C),建議把刑法第 306 條再翻開來讀一百遍。這麼簡單的行為態樣分辨,錯了就是基本功不及格。

  1. 侵入 vs. 留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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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住宅罪之類型
💡 刑法第306條包含「無故侵入」與「受退去要求而留滯」兩種類型。
比較維度 第1項:侵入住宅 VS 第2項:留滯住宅
行為方式 積極侵入行為(作為) 拒絕離開行為(不作為)
進入初始狀態 自始即未經授權進入 初經許可但事後權利撤回
成立關鍵 無正當理由進入 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
💬兩項皆保護居住支配權,差異在於進入時是否合法及後續反應。
🧠 記憶技巧:進去要「無故」,不走要「命令」;前者是積極作為,後者是消極留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一開始是受邀進入」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忽略了第2項「拒絕退去」的規範。
居住權法益 告訴乃論 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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