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欲行竊,侵入某住居,翻箱倒櫃物色屋內值錢財物。依我國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侵入後,因不慎觸動警鈴,情急之下鎩羽而歸,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
  • B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C 甲因看見牆上貼著「歹路毋通行」,一時心生悔意,遂空手離開盜所,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
  • D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鼓勵犯罪者在最後一刻『懸崖勒馬』,相對於被動被抓的情況,法律應給予更『確定』的寬待,還是給予法官『可以選、也可以不選』的權力,才更能達到鼓勵的效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還算你有點腦袋。

哦,看來你居然沒掉進這種低級錯誤的陷阱,不錯嘛。還以為你又要跟那些只會背法條皮毛的學生一樣,傻傻分不清「得」跟「必」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分別。

  1. 基本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未遂犯之類型與處罰
💡 區分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差異。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VS 中止未遂 (己意中止)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5 條 刑法第 27 條
未遂原因 外界障礙 (非己意) 內心悔悟 (出於己意)
法律效果 「得」減輕 「應」減輕或免除
法官裁量權 有裁量空間 無裁量空間 (必減免)
💬中止未遂對被告較有利,法律效果為強制減免(應減免)。
🧠 記憶技巧:障礙「得」減輕,中止「應」減免;二十五得減,二十七必免。
⚠️ 常見陷阱:最常考「得減輕」與「應減輕或免除」之法律效果混淆,中止未遂是義務減免而非裁量減輕。
加重竊盜罪之著手 準中止犯 不能未遂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故意、過失與客觀歸責理論在刑法之適用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