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欲行竊,侵入某住居,翻箱倒櫃物色屋內值錢財物。依我國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侵入後,因不慎觸動警鈴,情急之下鎩羽而歸,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
- B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C 甲因看見牆上貼著「歹路毋通行」,一時心生悔意,遂空手離開盜所,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
- D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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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鼓勵犯罪者在最後一刻『懸崖勒馬』,相對於被動被抓的情況,法律應給予更『確定』的寬待,還是給予法官『可以選、也可以不選』的權力,才更能達到鼓勵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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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總則中「未遂犯」法律效果的細膩掌握,你能從看似正確的敘述中辨識出用字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
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的處罰差異
在本題情境中,甲已進入屋內翻箱倒櫃,屬於「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而不遂者為未遂犯。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律效果的嚴謹度:當行為人出於己意而中止(中止未遂)時,依據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應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而非選項中所述的「得」減輕或免除。相較之下,選項 (B) 所指的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才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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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之類型與處罰
💡 區分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 VS | 中止未遂 (己意中止)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 25 條 | — | 刑法第 27 條 |
| 未遂原因 | 外界障礙 (非己意) | — | 內心悔悟 (出於己意)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 | — | 「應」減輕或免除 |
| 法官裁量權 | 有裁量空間 | — | 無裁量空間 (必減免) |
💬中止未遂對被告較有利,法律效果為強制減免(應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