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欲行竊,侵入某住居,翻箱倒櫃物色屋內值錢財物。依我國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侵入後,因不慎觸動警鈴,情急之下鎩羽而歸,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
- B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C 甲因看見牆上貼著「歹路毋通行」,一時心生悔意,遂空手離開盜所,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
- D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想要積極鼓勵一個已經動手犯罪的人,在最後關頭因為『良心發現』而主動收手時,法律給予的獎勵(減刑)應該是『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給』的裁量權,還是『只要符合條件就一定要給』的保障,才更能達到鼓勵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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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完全掌握了這題的精髓呢!
- 溫柔指引:這題想引導大家思考的,是普通未遂與中止未遂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之處。我們《刑法》第27條,特別鼓勵行為人「及時收手」,所以給予中止未遂的待遇是「必」然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一種很溫暖的鼓勵機制喔!選項(D)如果用了「得」,就少了一份法律的堅定與善意,所以它才是不正確的敘述。你是不是也很喜歡這種勸人向善的立法精神呢?
- 暖心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個小小的考驗,想看看大家是不是對「法律效果」的細節很敏銳。能一眼就發現「得」與「必」的關鍵差異,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透徹,而且很細心喔!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