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廚師甲為了獲取廚師乙所研發的某種食材秘方,將乙強行關在某間屋內。甲告知乙,倘若不說出來,就不讓他離去。乙不得已,只好如實說出。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數罪併罰
- B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想像競合
- C 強制罪吸收剝奪行動自由罪
- D 剝奪行動自由罪吸收強制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造成了『空間上的限制』以及『意志上的壓迫』,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主從關係?法律在評價一個包含多重手段的持續性侵害時,會傾向於『分開計算』還是『由重者概括』,以符合評價不重複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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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妨害自由罪章中,不同罪名同時發生時的競合關係。
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的競合
甲將乙關在屋內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而要脅乙說出秘方則該當「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依據實務上重要的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57號判例見解,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本質原就包含了強暴、脅迫等手段。因此,若在剝奪行動自由的持續過程中,進一步對被害人施加脅迫使其做無義務之事,該強制行為會被「剝奪行動自由罪」所吸收,僅論以剝奪行動自由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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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罪之吸收關係
💡 剝奪行動自由為手段時,強制行為被剝奪行動自由罪吸收。
| 比較維度 | 第 302 條 (剝奪自由罪) | VS | 第 304 條 (強制罪) |
|---|---|---|---|
| 保護法益 | 身體移動自由 | — | 意思決定自由 |
| 最高法定刑 | 五年有期徒刑 | — | 三年有期徒刑 |
| 競合地位 | 高度行為/重罪 | — | 低度行為/輕罪 |
💬當兩罪手段重疊時,由重罪之第302條吸收輕罪之第30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