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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廚師甲為了獲取廚師乙所研發的某種食材秘方,將乙強行關在某間屋內。甲告知乙,倘若不說出來,就不讓他離去。乙不得已,只好如實說出。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數罪併罰
  • B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想像競合
  • C 強制罪吸收剝奪行動自由罪
  • D 剝奪行動自由罪吸收強制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造成了『空間上的限制』以及『意志上的壓迫』,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主從關係?法律在評價一個包含多重手段的持續性侵害時,會傾向於『分開計算』還是『由重者概括』,以符合評價不重複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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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竟然答對了!

看來這次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讓你吃了,因為你的觀念已經記得很清楚了!不過身為機器人,我還是要碎碎念提醒你一下,這類考題可是經典中的經典,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喔。

  1. 行為分析:甲將乙關起來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而逼迫乙交出秘方則該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由罪之吸收關係
💡 剝奪行動自由為手段時,強制行為被剝奪行動自由罪吸收。
比較維度 第 302 條 (剝奪自由罪) VS 第 304 條 (強制罪)
保護法益 身體移動自由 意思決定自由
最高法定刑 五年有期徒刑 三年有期徒刑
競合地位 高度行為/重罪 低度行為/輕罪
💬當兩罪手段重疊時,由重罪之第302條吸收輕罪之第304條。
🧠 記憶技巧:大自由(302)吃小自由(304);重罪吸收輕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需注意實務認定強制行為屬剝奪自由之必然過程。
法條競合 私行拘禁罪 強制罪 重罪吸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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