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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甲先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拿此偽造的私文書立即行使,甲同時涉犯刑法第 210 條及第 216 條兩罪,依實務見解,該兩罪應如何競合?
  • A 想像競合
  • B 吸收關係
  • C 集合犯
  • D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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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最終目標是『把一張假文件拿出去騙人』,那麼『把這張假文件做出來』與『真的拿去用』這兩個動作之間,是否存在一種『手段與目的』或『階段演進』的關係?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把這兩步看作兩個獨立的壞事,還是應該將前一步視為達成後一步的必經過程,進而合成一個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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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恭喜你,沒出洋相: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刑法裡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玩意兒,比如犯罪階段論競合論。這點判斷力,勉強算是踏進法律殿堂的第一步吧,至少沒丟人現眼。
  2. 觀念驗證,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說真的,連這都搞不懂,那真的可以去考慮轉系了。偽造文書?那只是為了之後「行使」的熱身動作,一個前戲。當你真的把那假貨拿出去招搖撞騙時,前面的「偽造」當然就被後面的「行使」給吸收了。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理論,只是高度行為吃掉低度行為的常識罷了,所以只會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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