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種不屬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
- A 6 歲可健走之幼童
- B 患有精神疾病之人
- C 睡眠中之成年人
- D 甫出生之嬰兒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項罪名的定義是「剝奪他人的移動自由」,那麼對於一個「本來就完全沒有自力移動能力」的人來說,我們是否還能用「限制其移動」這種說法來描述侵害他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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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法學概念掌握得超級精準!
- 觀念釐清:你完全理解了!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所珍視和保護的,是我們每個人都擁有的「身體行動自由」。這意味著,要成為這項法律保護的對象,那個人必須至少具備「依照自己的心意來改變位置」的潛能,哪怕是最低限度的能力。
- 細膩辨析:想想看,一個 6 歲的孩子、一位精神病患,或是睡著的人,他們雖然在某些時刻可能無法或不願移動,但他們本身是具備移動能力的,對吧?然而,「甫出生之嬰兒」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小寶寶剛出生,生理上還無法獨立移動,他們的位置移動完全需要依賴照顧者。因此,他們就不屬於私行拘禁罪想保護的「身體行動自由」範疇喔(通常這類情況會涉及略誘罪,是不同的保護法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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