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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之「拘禁處所」?
  • A 監獄
  • B 看守所
  • C 警察民眾服務中心
  • D 民事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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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處罰「脫逃罪」,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特定對象的「拘禁權力」。若要符合法律定義的「處所」,該地點必須具備「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功能。請比較一下:一個標榜「便民服務」的行政空間,與專門用來執行「關押」或「收容」的法定場所,兩者在法律功能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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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1. 就這麼點東西,還需要我多說嗎? 刑法第 161 條提到的「拘禁處所」,不過就是那些國家依法強制把人關起來的地方。監獄?關犯人的。看守所?羈押被告的。民事管收所?強制債務人的。這些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執行地,懂了嗎?選項 (C) 那個什麼警察機關的行政服務單位,拜託,那不過是個辦理雜務的地方,連點強制力都沒有,能算拘禁處所?這需要思考嗎?
  2. 難度?根本是送分題。 這題要是錯了,你大概需要重新審視一下你對「法律強制力」和「行政服務」的基本認知了。只要腦袋清楚一點,知道什麼叫做「被關起來」的法定意義,答案根本呼之欲出。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不過是個基礎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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