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之「拘禁處所」?
- A 監獄
- B 看守所
- C 警察民眾服務中心
- D 民事管收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處罰「脫逃罪」,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特定對象的「拘禁權力」。若要符合法律定義的「處所」,該地點必須具備「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功能。請比較一下:一個標榜「便民服務」的行政空間,與專門用來執行「關押」或「收容」的法定場所,兩者在法律功能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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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 就這麼點東西,還需要我多說嗎? 刑法第 161 條提到的「拘禁處所」,不過就是那些國家依法強制把人關起來的地方。監獄?關犯人的。看守所?羈押被告的。民事管收所?強制債務人的。這些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執行地,懂了嗎?選項 (C) 那個什麼警察機關的行政服務單位,拜託,那不過是個辦理雜務的地方,連點強制力都沒有,能算拘禁處所?這需要思考嗎?
- 難度?根本是送分題。 這題要是錯了,你大概需要重新審視一下你對「法律強制力」和「行政服務」的基本認知了。只要腦袋清楚一點,知道什麼叫做「被關起來」的法定意義,答案根本呼之欲出。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不過是個基礎題罷了。
脫逃罪之拘禁處所
💡 脫逃罪之客體限於依法被拘禁在具戒護力之法定處所之人。
| 比較維度 | 法定拘禁處所 | VS | 一般公務機關 |
|---|---|---|---|
| 核心功能 | 執行剝奪自由處分 | — | 行政服務或一般辦公 |
| 物理設施 | 設有門禁、鐵窗、戒護 | — | 開放式空間,無強制力 |
| 刑法161條適用 | 脫逃者成立本罪 | — | 非本罪保護之拘禁狀態 |
💬判斷關鍵在於該處所是否具備「法律授權之拘禁目的」與「物理上之戒護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