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之「拘禁處所」?
- A 監獄
- B 看守所
- C 警察民眾服務中心
- D 民事管收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處罰「脫逃罪」,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特定對象的「拘禁權力」。若要符合法律定義的「處所」,該地點必須具備「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功能。請比較一下:一個標榜「便民服務」的行政空間,與專門用來執行「關押」或「收容」的法定場所,兩者在法律功能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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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 就這麼點東西,還需要我多說嗎? 刑法第 161 條提到的「拘禁處所」,不過就是那些國家依法強制把人關起來的地方。監獄?關犯人的。看守所?羈押被告的。民事管收所?強制債務人的。這些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執行地,懂了嗎?選項 (C) 那個什麼警察機關的行政服務單位,拜託,那不過是個辦理雜務的地方,連點強制力都沒有,能算拘禁處所?這需要思考嗎?
- 難度?根本是送分題。 這題要是錯了,你大概需要重新審視一下你對「法律強制力」和「行政服務」的基本認知了。只要腦袋清楚一點,知道什麼叫做「被關起來」的法定意義,答案根本呼之欲出。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不過是個基礎題罷了。
脫逃罪之拘禁處所
💡 脫逃罪客體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處所須具禁錮功能。
| 比較維度 | 法定拘禁處所 | VS | 非拘禁處所 |
|---|---|---|---|
| 典型代表 | 監獄、看守所、管收所 | — | 警察服務中心、辦公室 |
| 法律目的 | 執行禁錮與強制處分 | — | 行政服務、民眾諮詢 |
| 刑161適用 | 屬該條之拘禁處所 | — | 非屬該條之拘禁處所 |
💬脫逃罪之處所必須具有法律規範之強制禁錮人身自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