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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欲行竊,侵入某住居,翻箱倒櫃物色屋內值錢財物。依我國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侵入後,因不慎觸動警鈴,情急之下鎩羽而歸,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
  • B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普通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C 甲因看見牆上貼著「歹路毋通行」,一時心生悔意,遂空手離開盜所,甲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
  • D 甲若成立侵入住居竊盜之中止未遂犯,該行為之處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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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鼓勵犯罪者在最後一刻『良心發現』而收手,那麼對於這種行為人的刑罰減輕,法律應該是給法官『視情況決定(得)』的權力,還是應該給予一個『絕對保證(應)』的減刑獎勵,才更能誘發犯罪者停止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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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至少你還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終於沒讓我在這裡白費口舌。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不是個只會看標題的「法律愛好者」。

  1. 腦袋還算清醒:這題的精髓,在於區分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與第 25 條的普通未遂。一個是「為了獎勵改過遷善」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所以法律「」(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因為政府想給你個甜頭。另一個?喔,那就是「」減輕,看心情。選項 (D) 那個「得」字?那是給懶惰鬼的,別把中止未遂當成普通未遂來處理,否則你就準備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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