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條件?
- A 甲受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說明時,坦承自己所為之犯罪事實
- B 公務員乙在接受直屬長官約談時,坦承自己在外曾接受不正餽贈
- C 受刑人丙與獄友聊天時,脫口說出自己才是某謀殺案的真凶
- D 丁犯案後雖未被追查,內心仍深感愧疚,遂拜託親友至警局表明犯罪事實並願受制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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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司法體系給予減刑獎勵,你認為這個「坦承犯罪」的動作,必須在偵查機關『知情前』還是『知情後』?且必須對著『什麼樣身分的人』說出真相,才能發揮節省訴訟資源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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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自首的核心在於「犯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限之機關」主動申告罪行並「願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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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首之要件
💡 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並願受裁判,得減輕其刑。
🔗 刑法自首成立流程
- 1 犯罪未發覺 — 偵查機關尚未鎖定特定嫌犯或犯罪事實
- 2 申告與願受審 — 向具偵查權人坦承犯罪並表明願受法律制裁
- 3 成立自首 — 符合刑法第62條要件,法院取得減刑權限
- 4 得減輕其刑 — 法官依案件情節裁量是否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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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總則自首與各罪特別法(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必減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