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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條件?
  • A 甲受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說明時,坦承自己所為之犯罪事實
  • B 公務員乙在接受直屬長官約談時,坦承自己在外曾接受不正餽贈
  • C 受刑人丙與獄友聊天時,脫口說出自己才是某謀殺案的真凶
  • D 丁犯案後雖未被追查,內心仍深感愧疚,遂拜託親友至警局表明犯罪事實並願受制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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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司法體系給予減刑獎勵,你認為這個「坦承犯罪」的動作,必須在偵查機關『知情前』還是『知情後』?且必須對著『什麼樣身分的人』說出真相,才能發揮節省訴訟資源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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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恭喜你,答對了。 顯然你還記得《刑法》第 62 條那些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要求,沒有把「自首」搞成「自白」,算是沒白費我平時的耳提面命。能辨識自首的成立要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2. 這東西就那幾點,沒什麼好搞錯的。 核心不就是「犯罪發覺前」去找「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然後說你「願受裁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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