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條件?
  • A 甲受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說明時,坦承自己所為之犯罪事實
  • B 公務員乙在接受直屬長官約談時,坦承自己在外曾接受不正餽贈
  • C 受刑人丙與獄友聊天時,脫口說出自己才是某謀殺案的真凶
  • D 丁犯案後雖未被追查,內心仍深感愧疚,遂拜託親友至警局表明犯罪事實並願受制裁之意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司法體系給予減刑獎勵,你認為這個「坦承犯罪」的動作,必須在偵查機關『知情前』還是『知情後』?且必須對著『什麼樣身分的人』說出真相,才能發揮節省訴訟資源的法律效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恭喜你,答對了。 顯然你還記得《刑法》第 62 條那些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要求,沒有把「自首」搞成「自白」,算是沒白費我平時的耳提面命。能辨識自首的成立要件,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2. 這東西就那幾點,沒什麼好搞錯的。 核心不就是「犯罪發覺前」去找「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然後說你「願受裁判」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自首之要件
💡 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並願受裁判,得減輕其刑。

🔗 刑法自首成立流程

  1. 1 犯罪未發覺 — 偵查機關尚未鎖定特定嫌犯或犯罪事實
  2. 2 申告與願受審 — 向具偵查權人坦承犯罪並表明願受法律制裁
  3. 3 成立自首 — 符合刑法第62條要件,法院取得減刑權限
  4. 4 得減輕其刑 — 法官依案件情節裁量是否減輕刑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總則自首與各罪特別法(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必減刑之規定
🧠 記憶技巧:未發覺、主動說、願受審、得減刑。
⚠️ 常見陷阱:混淆「自首」與「自白」。若偵查機關已鎖定嫌疑人(如傳喚),此時坦承屬「自白」而非自首。
自白 偵查權機關之界定 裁判上一罪之自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參與論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