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
- B 甲本為故意殺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影響自首之成立
- C 甲駕車不慎撞死行人,即託友人代理自己赴警察局自首,亦發生自首之效力
- D 甲販賣毒品,向警局自首,但低報販賣的總量,仍有自首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警方已經在命案現場拉起封鎖線,知道有人被殺了,但卻對兇手是誰毫無頭緒。此時,若兇手主動出面承認,對於節省偵查資源是否有幫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仍有給予獎勵的必要性呢?
刑法自首成立要件
💡 犯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自承犯罪,並願接受法律裁判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自首 (刑法第62條) | VS | 自白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
|---|---|---|---|
| 發生時點 | 偵查機關發覺前 | — | 偵查機關發覺後 |
| 行為性質 | 主動告知犯罪事實 | — | 於詢訊問時承認事實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僅作為量刑參考 |
| 代理投案 | 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 — | 須由本人親自陳述 |
💬自首必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人」前主動告知,自白則不限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