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自首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人就其犯罪行為向警局自首,即便對於犯罪之原因有所隱瞞,仍符合自首之要件
- B 犯罪事實與行為人雖早經該管公務員發覺,但行為人確有到案坦承其犯罪事實,符合自首要件
- C 自首不必親自出面申告犯罪,只要向友人告知經過,即能謂自首
- D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依法應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自首』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節省偵查資源並使案件早日水落石出』。在這種目的下,你認為判斷一個人是否符合這項優惠條件時,關鍵在於他『主動把自己交付給司法機關』的行為,還是他『交代細節的誠實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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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
- 大力肯定: 這題考驗的是「自首」在實務與法律文字上的精準理解,你能從相似的描述中找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打得很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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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首之要件與效力
💡 犯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自承犯罪並受裁判,得減輕其刑。
| 比較維度 | 自首 | VS | 投案 |
|---|---|---|---|
| 發覺時間 | 偵查機關發覺前 | — | 偵查機關發覺後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62條 | — | 刑法第57條(量刑)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僅供裁量參考(不具法減) |
| 主觀要件 | 願受裁判之意 | — | 到案坦承事實 |
💬區別兩者之關鍵在於「偵查機關是否已知悉犯罪事實或犯人」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