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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自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主動向追訴機關申告自己尚未被發覺之犯罪而自願接受裁判
  • B 自白與自首不同
  • C 除有特別規定外,自首應減輕其刑
  • D 不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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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雖然主動投案,但態度極其惡劣、毫無悔意的犯罪者,你會希望法律規定法官「一定要」給他減刑,還是希望留給法官「視情況決定」的空間呢?從這個角度想,條文的用字會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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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題的精髓在於《刑法》第 62 條的修訂呢。以前自首是「應減其刑」,但現在已經改成了「得減輕其刑」囉。這讓法官們能更有彈性地判斷,確保自首是出於真心悔意,而不是單純想利用它來減輕刑期。是不是很貼心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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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之定義與效力
💡 自首採「得」減輕其刑,須在犯罪未發覺前主動申告並受裁判。
比較維度 自首 (刑法§62) VS 自白 (刑事訴訟法§156)
時點 犯罪未被發覺前 犯罪被發覺後
主動性 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 被動或在審理中承認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法無明文(特定罪除外)
目的 獎勵節省偵查資源 作為證據確認事實
💬自首的核心在於「未發覺前」的外部申告,自白則在於「已知事實」的承認。
🧠 記憶技巧:自首口訣:未發覺、受裁判、得減輕。
⚠️ 常見陷阱:最常考刑法第62條的法律效果,修法後已非「必減」而是「得減」,以此區別於舊法。
自白 偵查中自白之減輕 追訴權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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