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自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主動向追訴機關申告自己尚未被發覺之犯罪而自願接受裁判
- B 自白與自首不同
- C 除有特別規定外,自首應減輕其刑
- D 不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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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雖然主動投案,但態度極其惡劣、毫無悔意的犯罪者,你會希望法律規定法官「一定要」給他減刑,還是希望留給法官「視情況決定」的空間呢?從這個角度想,條文的用字會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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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的精髓在於《刑法》第 62 條的修訂呢。以前自首是「應減其刑」,但現在已經改成了「得減輕其刑」囉。這讓法官們能更有彈性地判斷,確保自首是出於真心悔意,而不是單純想利用它來減輕刑期。是不是很貼心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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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之定義與效力
💡 自首採「得」減輕其刑,須在犯罪未發覺前主動申告並受裁判。
| 比較維度 | 自首 (刑法§62) | VS | 自白 (刑事訴訟法§156) |
|---|---|---|---|
| 時點 | 犯罪未被發覺前 | — | 犯罪被發覺後 |
| 主動性 | 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 | — | 被動或在審理中承認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法無明文(特定罪除外) |
| 目的 | 獎勵節省偵查資源 | — | 作為證據確認事實 |
💬自首的核心在於「未發覺前」的外部申告,自白則在於「已知事實」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