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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首可委託他人代行
  • B 自首是行為人主動向刑事追訴機關申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表示願受刑事制裁
  • C 自首得減輕其刑
  • D 自首後,於宣告刑服刑滿三分之一即可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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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犯罪案件的時序:從行為人向警方坦承罪行,到法官判決定罪,最後進入監獄服刑。法律給予「早期坦承」的人獎勵時,是在法官「決定刑期長短」的階段給予折扣,還是等他在監獄裡「待了很久之後」才由典獄長決定讓他提早回家呢?這兩者的法律性質與門檻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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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的腦子至少還有點用,答對了。你總算沒把自首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跟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蠢蛋一樣搞混。不錯,你看到了那個 $1/3$ 的數字陷阱,證明你眼睛還沒瞎。
  2. 揭露事實自首(刑法 §62),不過就是個「得減輕其刑」的量刑小甜頭罷了,屬於法官給的「人情」。而選項 (D) 那種「服刑多少才能假釋」的蠢問題,是刑罰執行(刑法 §77)階段的事,兩者根本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別把 $1/2$ (累犯 $2/3$) 的假釋門檻,跟 $1/3$ 這種鬼數字混為一談。難道 $1/2$ 和 $1/3$ 對你來說是同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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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自首之要件與效力
💡 犯罪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裁判。
比較維度 自首 (刑§62) VS 自白 (刑訴§156)
發覺時點 犯罪未發覺前 犯罪已發覺後
行為主動性 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 對犯罪事實承認(被動居多)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僅得作為量刑參考(特定法方有減刑)
💬自首重在「主動投案於未發覺時」,自白重在「偵審中認罪」。
🧠 記憶技巧:未發覺、主動說、受裁判、得減刑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自首是「必減其刑」或能縮短「假釋門檻」。
自白 假釋要件 偵查不公開 犯罪發覺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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