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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A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A地上興建B屋,爰依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判命乙拆除B屋並返還A地等語。乙則提起反訴,主張:A地及B屋均為乙所有,甲無權訴請拆屋還地,爰請求判決確認A地及B屋均為乙所有等語。試問: (一)乙之反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10分) (二)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有無理由?(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有無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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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確認利益」之認定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考生應先點出實務上對確認利益之定義(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私法地位受侵害之危險,且能以確認判決除去),接著比較本訴中「僅作防禦方法」與「提起確認反訴」在既判力上的差異,藉以論證反訴能徹底解決紛爭,據此涵攝得出甲之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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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訴被告(乙)針對本訴原告(甲)起訴爭執之標的物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反訴,是否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之反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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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重複起訴禁止」,應立刻浮現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同一事件」的判斷標準(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接著分析本訴(拆屋還地,訴訟標的為物上請求權)與反訴(確認所有權,訴訟標的為所有權本身)的訴訟標的與聲明是否相同,釐清本訴中的所有權僅為先決問題,即可導出不違反該原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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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給付之訴(拆屋還地)繫屬中,提起確認標的物所有權存在之反訴,是否構成同一事件而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反訴之確認利益
💡 反訴確認權利能產生既判力,優於僅作防禦抗辯,故具確認利益。
比較維度 主訴之防禦抗辯 VS 確認所有權之反訴
法律性質 攻擊防禦方法 獨立之訴訟標的
既判力範圍 判決理由(無既判力) 判決主文(具既判力)
紛爭解決力 僅能防禦本次請求 澈底解決法律關係歸屬
💬反訴具備既判力擴張之實益,故具備確認利益。
🧠 記憶技巧:地位不安、判決除去、既判力優於抗辯
⚠️ 常見陷阱:誤認被告在主訴已提出所有權抗辯,再提反訴屬多此一舉或欠缺確認利益。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重複起訴之禁止 爭點效 中間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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