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共有 A 地,並已協議分割A 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爰依系爭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 A 地之分割登記。乙則提起反訴,主張:兩造就 A 地並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惟兩造均不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爰請求法院判決將 A 地變價分割。試問:法院就A 地之分割方法,應否受甲、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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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訴訟類型定性』與『處分權主義』適用範圍之理解。應先區分甲之本訴為『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一般給付之訴),受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處分權主義拘束;乙之反訴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形式上之形成之訴),法院具職權裁量分割方法之權,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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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於審理「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與「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時,其分割方法是否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所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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