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被乙詐騙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在發現被詐欺後向乙表示撤銷付款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 80 萬元,乙則不作回應。甲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第一審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80 萬元,並於判決理由表示其餘請求於結果無影響而不論。此判決因無人上訴確定,經過數月乙仍未償還甲分文。甲再次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基於同一事實與同一經濟目的,前訴勝訴後再依不同法條起訴」,應立刻想到「訴訟標的理論」與「重疊(競合)的訴之合併」。解題關鍵在於檢驗前訴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或後訴是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並依此導出法院應拒絕其請求(裁定或判決駁回)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告於重疊之訴之合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復就未經裁判之他請求權基礎另行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重疊訴之合併與既判力
💡 原告獲勝訴確定後,不得就同一經濟目的之其他請求權再行起訴。
比較維度 舊訴訟標的理論 (實務) VS 新訴訟標的理論 (學說)
訴訟標的識別 實體法上請求權 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
後訴駁回理由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為既判力效力所及
法條適用 第249條第10項第1款 第249條第10項第1款
💬兩者雖理由不同,但最終均應以「裁定」駁回後訴,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 記憶技巧:目的已達莫再告,新說既判舊無利,皆依二四九條,十之一款裁駁回。
⚠️ 常見陷阱:常遺漏「權利保護必要」之論述,或在舊訴訟標的理論下誤認標的不同即可再訴,忽略程序利益之耗費。
訴訟標的理論 權利保護必要 重疊的訴之合併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總論與程序法理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