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被乙詐騙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在發現被詐欺後向乙表示撤銷付款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 80 萬元,乙則不作回應。甲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第一審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80 萬元,並於判決理由表示其餘請求於結果無影響而不論。此判決因無人上訴確定,經過數月乙仍未償還甲分文。甲再次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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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基於同一事實與同一經濟目的,前訴勝訴後再依不同法條起訴」,應立刻想到「訴訟標的理論」與「重疊(競合)的訴之合併」。解題關鍵在於檢驗前訴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或後訴是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並依此導出法院應拒絕其請求(裁定或判決駁回)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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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重疊之訴之合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復就未經裁判之他請求權基礎另行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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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疊訴之合併與既判力
💡 原告獲勝訴確定後,不得就同一經濟目的之其他請求權再行起訴。
| 比較維度 | 舊訴訟標的理論 (實務) | VS | 新訴訟標的理論 (學說) |
|---|---|---|---|
| 訴訟標的識別 | 實體法上請求權 | — | 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 |
| 後訴駁回理由 |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 — | 為既判力效力所及 |
| 法條適用 | 第249條第10項第1款 | — | 第249條第10項第1款 |
💬兩者雖理由不同,但最終均應以「裁定」駁回後訴,避免司法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