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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被乙詐騙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在發現被詐欺後向乙表示撤銷付款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 80 萬元,乙則不作回應。甲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第一審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80 萬元,並於判決理由表示其餘請求於結果無影響而不論。此判決因無人上訴確定,經過數月乙仍未償還甲分文。甲再次向管轄法院起訴,依不當得利規定,聲明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甲 80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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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解題時應先判定原告基於同一經濟目的主張多項請求權的訴訟性質,接著分別以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分析前案勝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未經實質審理的其餘請求權,最後導出法院應依民訴法第249條裁定駁回之程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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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就同一經濟目的之數項實體法上請求權中之一項獲勝訴確定判決後,能否就未經法院實質審理之他項請求權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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